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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柘荣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新春闹元宵 感受传统文化魅力******

  (新春走基层)福建柘荣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新春闹元宵 感受传统文化魅力

  中新网宁德2月4日电 (周桂婷 魏慧玲)3日,走进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富溪镇,一排排红灯笼、一张张喜庆的“福”字、一个个新春福文化景观小品,营造了浓厚的节日氛围和“福”文化氛围。

腰鼓秧歌表演。  魏慧玲 摄腰鼓秧歌表演。  魏慧玲 摄

  当天,由柘荣县委宣传部牵头,全县28家主联办单位联合组织的柘荣县2023年“福见柘荣 五福临门”柘荣县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暨新春闹元宵文化惠民活动在富溪镇举办。柘荣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林开锋将筹集的总价值33万元的资金、物资、项目经费的捐赠牌,颁发给富溪镇。

科普宣传服务。  魏慧玲 摄科普宣传服务。  魏慧玲 摄

  活动现场,柘荣县“小板凳+N”草根宣讲大联盟的宣讲员们用欢快活泼的快板表演将党的二十大精神传递到基层;来自司法、卫生、科技、消防、农业、金融等部门的专家和志愿者们为群众带来法律援助、医疗义诊、科普宣传、农技咨询等惠农服务活动。

柘荣布袋戏。  周桂婷 摄柘荣布袋戏。  周桂婷 摄

  柘荣县官方表示,为进一步深化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服务“三农”、丰富群众精神文化需求重要作用,“三下乡”服务活动还与传统元宵佳节相结合,以“福见柘荣 五福临门”为主题,举办精彩的文化惠民活动。

舞龙表演。  周桂婷 摄舞龙表演。  周桂婷 摄

  记者看到,舞龙舞狮在技艺高超的舞狮人手中演绎得惟妙惟肖;平安大鼓、川剧变脸、山哈畲歌对唱等民俗表演,让现场不时爆发出热烈的喝彩声;由秧歌腰鼓、鲤鱼灯、汉服等队伍组成的巡游灯会,大家或凝眸观看,或拿出手机拍照留影......

川剧变脸。  周桂婷 摄川剧变脸。  周桂婷 摄

  在富溪村文旅街区,丰富多彩的文化展演让新春的氛围愈加浓厚,古镇里上演的经典越剧、布袋戏、提线木偶,以及元宵必不可少的舞龙舞狮盛会,将活动的氛围推至高潮,处处洋溢着喜庆与欢乐。

柘荣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林开锋将捐赠牌交接给富溪镇。 周桂婷 摄柘荣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林开锋将捐赠牌交接给富溪镇。 周桂婷 摄

  “马上就是元宵节了,在古镇古街闹元宵,确实别有一番风味。”带着家人专程从周边县市前来参加活动的游客陆女士说。

柘荣提线木偶。  周桂婷 摄柘荣提线木偶。  周桂婷 摄

  夜幕降临,富溪古街灯火如昼、人流如潮,精彩的传统文化表演,充满了浓厚的“福”文化和元宵节日氛围,也让群众在民风民俗中感受传统文化的魅力。

汉服秀。  魏慧玲 摄汉服秀。  魏慧玲 摄

  柘荣县官方表示,让“三下乡”常下乡、常在乡、常惠乡,充分发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品牌效应和示范作用,面向农村基层、面向人民群众,送理论、送文明、送服务,助力乡村振兴,切实提升基层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乡村振兴铸魂赋能。(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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